ICC CHINA银行与惯例委员会章程
――于2002年12月1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名称为ICC CHINA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为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下属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本委员会旨在组织ICC CHINA的会员,参与国际商会(ICC)银行委员会及其他组织有关银行业务的研究工作,并在此过程中代表中国银行界、企业界发表意见;加强中国银行界内部及其与国外银行界的交流,促进我国银行国际业务的发展。
第三条 本委员会工作范围如下:
(一)参与ICC银行委员会的工作,研究国际贸易结算等方面的规则、惯例及问题,代表中国银行界和企业界发表意见;
(二)发展与其他有关国际贸易结算及其他为国际性经贸活动提供服务的国际性组织的关系,并尽可能地参与其工作;
(三)通过翻译出版ICC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有关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融资等方面的著作、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方式,向中国银行界、企业界和其他有关各界推广国际惯例;
(四)就国际贸易结算等国际银行业务中出现的纠纷提供专家意见,促使纠纷按照国际惯例解决;并通过将有代表性的专家意见汇编成册发行、研讨等形式,促进在我国形成有关统一惯例;
(五)组织成员单位之间进行有关国际业务的信息和经验交流;
(六)共同研究适合中国银行界的国际业务工具,加强成员银行间的业务合作;
(七)研究、整理中国银行界在日常业务操作中遇到的政策问题,以ICC CHINA的名义向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并开展与中国政府部门的交流;
(八)由ICC CHINA 董事会交办或批准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凡ICC CHINA会员单位,皆可指派一名代表作为委员参加本委员会;本委员会不接受非ICC CHINA会员单位指派的代表参加。
第五条 指派委员或更换委员应由派出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局,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
第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有参加本委员会工作,提出议程建议、工作设想、议案及表决的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由ICC CHINA董事会从委员中聘任。
第八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为召集并主持本委员会会议;提出委员会工作设想;根据本委员会的决定,签发以本委员会名义出具的声明、意见、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在主任委员因故不能行使上述职责时,由主任委员或秘书局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行使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十条 选择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时,要综合考虑其个人条件及其所在单位的条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2年,可以连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更换单位时,由ICC
CHINA董事会决定是否更换其在本委员会的职务。如决定更换,则新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即使来自原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的同一单位)的任期重新计算;如不更换,即由其继续担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职务,则任期不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可另指派一名代表作为委员参加本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可就专门问题的研究、策划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的成果只有经本委员会批准后才能成为本委员会的产物。工作小组成员人选可以是委员但不限于委员。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有权设立专家小组,该小组是本委员会下属的常设机构,负责起草对专业问题的意见。
本委员会现设三个专家小组:信用证专家小组、担保专家小组和保理专家小组。其中, 信用证专家小组成员不超过11名、担保专家小组成员不超过9名、保理专家小组成员不超过9名。
本委员会可视情况增设或减设专家小组,或在小组成员名额的限度内增加或减少专家小组成员。
第十四条 专家小组成员候选人可由会员单位或委员提名,候选人不局限于会员单位的人员,也不局限于本委员会的委员。
候选人的任用与否由本委员会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的表决程序决定。每名专家小组成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专家小组成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专家小组成员的职责时,则可由其本人、提名单位、委员、秘书局向本委员会提出解聘或保留其专家小组成员资格的建议,由本委员会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的表决程序作出决定。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工作会议,如必要,主任委员也可召集特别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其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秘书局应在召开工作会议前两个星期将会议的时间及议程草案通知各委员;特别会议的通知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 凡涉及会员单位实体权利和义务的事项,须由本委员会以决议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决议既可以在会议上做出,也可通过书面投票做出。
第十九条 每个会员单位在本委员会中只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以下事项须由本委员会以参加投票的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一)推翻本委员会以前的决议;
(二)修改本章程;
(三)选举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四)其他本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第二十条所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由本委员会以参加投票的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多数通过。但如果正反两方的意见人数相同,以主任委员意见为准,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如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另有委员参加本委员会工作,则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参加表决;如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单位没有其他委员,则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第二十三条 如果所表决事项直接涉及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的利益,则主任委员丧失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力,应交由其指定的一名副主任委员行使,但该副主任委员所在单位也不应当与所表决的事项发生直接利益冲突;如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都不宜行使上述权利,则由ICC
CHINA秘书长行使上述权利。
第二十四条 如果主任委员因利益冲突不宜签署本委员会以多数意见做出的决议时,可由ICC CHINA秘书长签署。
第四章 咨询规则
第二十五条 咨询收取费用。费用标准由本委员会另行制定,由秘书局公布。对费用标准的修改不属于对本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对于正式提交本委员会要求答复的咨询,如信用证、托收、担保或保理等方面的问题,应由秘书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相关专家小组中指定3名或5名专家小组成员起草答复意见。被指定的专家小组成员应于收到秘书局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起草答复意见并将该意见提交秘书局。
第二十七条 秘书局应在收到上述指定的专家小组成员提交的全部答复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多数意见汇总成一份答复草案,并书面提交本委员会表决。
第二十八条 委员应于收到上述付诸表决的答复草案之次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将其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通知秘书局。委员可以针对草案中的各条意见逐条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未于2个工作日之内书面通知意见的委员,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如果上述答复草案按照第三章规定的议事规则获得了本委员会的通过,则由秘书局交由按照上述规定有权签发答复的人士签发后,以本委员会名义答复咨询人。
第三十条 如果上述草案未获通过,则由秘书局从相关专家小组中增加指派两名专家小组成员参与起草答复,并将委员的意见告知各位指定的专家小组成员,由其商议后重新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草案。
第三十一条 秘书局根据指定的专家小组成员重新提交的意见整理出新的答复草案,并于3个工作日之内再次提交本委员会表决。
第三十二条 如果新的答复草案仍不能获得本委员会通过,则视为本委员会未作出决定。秘书局应通知咨询人,并退还咨询费用。
第三十三条 在秘书局将咨询提交专家小组成员前,咨询人可以撤回咨询,并收回全部咨询费用;在秘书局将咨询提交专家小组成员后,咨询不得撤回。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仅供参考用。本委员会及ICC CHINA秘书局仅保证在出具正式意见时严格遵守本章程,各委员及专家保证严格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其所了解的国际惯例提出答复意见。对由于本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而引起的任何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对任何人的损失,本委员会及其委员、主任委员和雇员概不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除非咨询人在提出咨询的同时明确声明咨询结果不得抄送咨询人外的其他人,本委员会决议由ICC CHINA秘书局在决议作出的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抄送各委员及专家小组成员。
第三十六条 委员如果连续两次不参加本委员会工作会议,则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且自丧失资格时起一年内不能恢复委员资格;其所在单位可以另行指派委员。
第三十七条 委员不领取报酬,但专家小组成员可视其工作情况由秘书局发给报酬。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ICC CHINA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有关咨询问题,请同ICC CHINA秘书局联系:
联系人:高洁
电话:010-68041275
传真:010-68025737
email:gaojie@ccpi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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