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ICC CHINA指代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其日常工作由其秘书局办理。
第二条 ICC CHINA律师团(以下简称“律师团”)是隶属于ICC CHINA的服务性机构,旨在整合全球范围内,尤其是中国国内优秀的律师资源,向中外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 ICC CHINA律师团评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对申请加入律师团的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并对已加入律师团的成员进行监督、定期复核或紧急复核的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由国内外法律界、企业界和有关组织代表组成,原则上不超过15名。委员由秘书局邀请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其候选人由秘书局提名,由委员会成员以简单多数通过产生。
第六条 委员任期二年,自秘书局书面通知聘用起计算。任期届满的委员,由ICC CHINA秘书局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第七条 委员可以在任何时候向秘书局辞去委员职务,但秘书局不得在委员的正常任期内解聘委员,除非委员因个人原因无法再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 审核新申请及复核现有成员资格的工作可以开会进行,也可书面进行。如果半数以上委员表示能够出席会议,则应举行会议。
第九条 秘书局应提前10天将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资料提交所有委员。委员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如认为需要进一步信息,可以要求申请人补齐。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某次会议或会议的某一部分时,应从委员会中指定一人代行主任委员职务。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由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结果,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如需书面表决,或者某些委员不能出席会议而通过书面表决,该书面投票应由投票委员署名,且如果投否定票时,应列明理由。
第十二条 加入律师团的申请须由参加投票的委员的三分之二(含)多数通过方可接受,但只要一名委员提出被客户投诉、违法或违反执业操守等品质方面的理由,则不得接受。
第十三条?对于已有成员的资格复核每年进行一次,也可应秘书局或任一委员的要求对特定成员资格进行紧急复核。除本规则另有规定者外,终止律师团成员资格的决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含)参加投票的委员同意,否则仍继续保留其资格。
第十四条 加入律师团的审核标准是:
1. 具有中国或外国律师执业资格;
2. 从事专职或兼职律师业务十年以上;
3. 在其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法律理论水平;
4. 有优秀的职业操守,在客户和同业人士中享有良好声誉。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可以基于以下原因之一决定终止律师团成员资格:
1. 因违反中国或外国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中国或外国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处罚的;
2. 被客户直接向ICC CHINA或向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且投诉所反映的事实可能为真,有损律师团声誉的;
3. 发生了不适于继续担任律师团成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如秘书局或任一委员提议终止律师团成员资格,应提前10天通知该成员将被提议终止的理由,该成员如愿意,可以提交书面答辩或出席委员会会议进行口头答辩。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ICC CHINA董事会批准、修改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