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1.本组织名称为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英文名称为ICC CHINA。 2.本组织为国际商会(IC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委员会。 3.本组织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管理条例》登记成立的社团法人。 4.本组织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国际惯例的条件下,本着“市场经济、自由企业、自由竞争”的原则,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促进会员国际经贸业务的发展。 5.本组织办事机构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责范围 6.组织会员参加国际商会及其它国际组织、国际论坛有关国际经贸政策、规则的讨论、制订工作。 7.通过正式机制及其它渠道,向中国政府部门、立法机构、外国政府反映会员关于国际经贸政策、法规、司法及行政实践问题的立场和看法,促进国际经济秩序和行商环境朝着公平、开放、自由、有序的方向发展。 8.通过出版物、研讨会、国际会议等形式,及时向我国有关各界,尤其是本组织会员,宣传推广国际惯例、先进管理经验等。 9.在不与国内现有组织工作重复的条件下,组织制订行业国际业务自律规则、行业惯例等,以避免无序竞争并减少纠纷的产生。 10.向会员及非会员企业、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国际经贸业务的咨询服务,包括在其专业领域内就商业纠纷提供专家意见。 11.在会员自愿并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可以组织会员投资进行有利于本组织所有会员利益的事业。 12.组织会员进行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活动。 13.促进会员之间的经验交流和商业合作。 14.进行其它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合法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15.a. 本组织实行会员制,凡在中国从事国际经贸活动、信誉良好的企业及非企业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组织。 b. 会员分基本会员和核心会员。只交纳基本年费的为基本会员,额外认缴年费的为核心会员。 16.a.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所有会员均有权并有义务派一名代表参加。 b.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包括:选举产生和必要时罢免由其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单位;审议通过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在必要时纠正董事会的决定;通过和修改章程;决定解散本组织;决定会费标准;决定其它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由其决定的事项。 17.a.本组织的执行机构为董事会,由不低于5名、不超过21名董事组成。 b.核心会员在不超过10名时为董事会的当然成员单位;在超过10名时交纳会费最多并且愿意加入董事会的前10名为当然成员,其余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无法按会费自动挑选前10名成为当然成员(即有的会员认缴会费数额相等),则不能成为当然成员而又愿意进入董事会的核心会员应参加选举,如当选,则成为选举成员。 c.董事由董事成员单位指派代表担任,但必须是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一经指定,非因不再担任原职原因不得更换。 d.董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其职能包括:制订本组织工作计划并在获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决定财务管理办法并于每财政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末编制财务报告,向会员公布;任命秘书长负责管理本组织日常事务;任命财务委员会主任;聘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本组织内部其它职能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批准以本组织名义发表的立场书、声明等;批准新会员的入会申请;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制订其议程;决定其它非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18.董事会在其当然成员单位中选举一位主席单位,从董事会成员单位的团体会员(如有的话)中选举一名副主席单位,另外再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二至四名副主席单位。主席单位的董事长或首席行政长官或其它名称的第一负责人为本组织主席,同时也是本组织的法人代表,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及会员代表大会及行使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它职权。副主席单位的第一负责人为本组织副主席。 19.主席和副主席组成主席团,对秘书长、财务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和顾问作出提名及对其它董事会需要决定的事项提出提议。 20.本组织的日常办公机构称为秘书局,由秘书长领导其工作,负责完成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及其它董事会交办的任务。秘书长向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 21.本组织设立财务委员会,由核心会员各派1名代表组成,负责对本组织的财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财务委员会有权检查秘书局的财务帐目,如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本章程及本组织的有关决定的情况,应向董事会报告,并就秘书局财务管理和资金运用的合理性向董事会提供建议。财务委员会主任列席董事会会议。 22.董事会可以授权主席或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主席也可临时授权副主席或秘书长行使其部分权利。 23.本组织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职责为研究相关专业领域影响会员国际经贸事业发展的重大课题,起草规则、惯例、立场书、声明等;为会员及非会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向中国商界、政府部门和学术界介绍有关专业领域的惯例、最新发展动态等。 24.专业委员会由会员派代表参加。如因专业知识需要,也可由董事会从会员单位或非会员单位为专业委员会聘任顾问。 第四章 资格、议事规则、选举条件、任期 25.新会员加入本组织时,应一次性交纳入会费;除此之外,还应每年交纳基本年费。核心会员还应交纳其自愿认缴的基本年费整数倍的额外年费。 26.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基本年费,即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27.如有一年未足额交纳基本年费,次年重交会费时,应将所欠基本年费补足,否则视为连续两年不交会费,但董事会特别批准减免的除外。 28.董事会当然成员如减少其交纳的会费而致其所交会费低于任一非董事成员会费时,即自动丧失董事会成员资格,其空缺由符合条件的核心会员填补,并由主席通知所有会员。但当然董事单位在任期间不因其它会员多交会费而丧失董事单位资格。 29.每个董事会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单位)每届任期二年,如符合条件或被选举,可以连续担任。 30.会员代表大会须至少有半数以上的核心会员出席。每个出席会议的会员有一票表决权。一般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代表的简单多数票通过,重大决定,如修改章程、解散本组织等,须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31.董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所有董事均有权提出提议。所有决定均须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董事同意而做出。如持不同意见的人数相同,以主席意见为准。如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发表意见或行使表决权。 32.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会员;董事会会议必须提前十五天通知董事。 33.如主席认为必要,或经四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董事要求,可以召开特别会员代表大会或董事会会议。主席也可决定以书面形式就某些事项征求董事意见并作出决定。 34.专业委员会的决定依与会委员的简单多数意见作出。委员会顾问没有表决权。 35.本组织举办的活动如不能吸收所有会员参加时,将优先吸收核心会员参加;在进行有关宣传时,如不能介绍所有会员,将优先介绍核心会员;有关材料如不能发至所有会员时,将优先发至核心会员。 第五章 财务 36.本组织秘书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由秘书长聘任财务主管负责日常财务管理事务。年度财务报告由秘书局起草,由财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批准后向会员公布。 37.本组织收入来源为会费、捐赠、研讨会、出版物、专业委员会咨询收入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专门批准的公益性事业收入等。 38.主席、副主席和董事不从本组织领取报酬;秘书长如系会员单位派代表兼职,一般不从本组织领取报酬,董事会特别批准的除外;聘请的专业委员会顾问可以领取报酬。 39.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秘书局全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并付给报酬。 40.本组织按时向加入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交纳会费。 41.核心会员在参加所有本组织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服务时,均只需交纳基本会员所交费用的十分之八至十分之九。 第六章 附则 42.会员可以自愿退出本组织;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也可将信誉不佳的会员除名。 43.如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可以解散本组织。 44.本组织解散后,如尚有剩余财产,按解散前4年内会员所交会费比例分配给当时仍为会员的单位,会员代表大会另有决定的依该决定。 45.本章程自获创始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并经登记部门核准后生效。 |